上海凱虹科技電子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當事人委托上海直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以進料邊角料內銷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廢框架(銅制)3300千克,申報商品編碼7404000090,報關單號碼223520171000225268。經查,上述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85429000。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對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當事人委托上海直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以進料邊角料內銷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廢框架(鐵鎳合金制)300千克,申報商品編碼72042900,報關單號碼223520171000225283。經查,上述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85429000。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對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綜上,對當事人共計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